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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726ZF010000/2023-59119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3-12-29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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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灾害类应急预案】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15:47 浏览次数: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浦政办202362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4

 

 

 

浦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为建立健全浦江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县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17号)

9.《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34号)

11.《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

12.《关于印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的通知》(环应急〔202028号)

13.《关于印发〈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201490号)

14.《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通知》(环办〔2014118号)

1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

16.《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指挥便函〔201960号)

1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17号)

18.《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2247号)

19.《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浦政发〔20219号)

20.《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浦政办发〔202076号)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浦江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居安思危,以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及物资准备等。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在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经营产生单位的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快速反应,联动处置。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能力。

(五)环境风险总体评估

根据浦江县环境风险评估结论,浦江县综合环境风险等级为低级。其中,水环境风险指数最高的为仙华街道,大气环境风险指数最高的为仙华街道和郑家坞镇,综合环境风险指数最高的为仙华街道。仙华街道风险源和受体分布较为集中,是浦江县环境突发环境事件一级防控乡镇街道。目前所有镇街风险防控管理水平及要求均相同,还未针对仙华街道实施差别化风险防控管理。

浦江县已具备拦截、导流、稀释及物理化学处理能力,当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时,能够通过筑坝、导流等方式对污染物进行拦截,通过上游调水降低水中污染物浓度,通过投加反应剂、投加吸附剂等方式对污染物就地或异地处置;已建设取水口应急防护工程;重点防控道路和桥梁已设置导流槽、应急池。当发生突发大气环境事件时,能够及时告知并组织环境风险源周边人员紧急疏散或就地防护。浦江环境应急事件处置队伍为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应急救援队,应急队伍成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充分掌握应急管理及应对能力。浦江县配备有专业环境监测设备,基本能应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委托浦江三阳环保有限公司储存浦江县应急物资,此外有重点联系单位6家,浦江县常用环境应急急救物资储备充足。浦江县应急物资实物、协议及生产能力储备均基本满足事件应急需求,不需要从其他区域调用。

(六)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全县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县领导按照工作分工在浦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兼任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县应急领导小组由组长1名、副组长2名、新闻发言人1名及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国资办、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汽运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铁路金华车务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可报请县政府批准,或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县应急领导小组转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职责、相关单位职责、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见附件2和附件3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并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县应急指挥部按照《浦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

1)企业排污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及县政府组成。

2)企业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及陆源溢油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及县政府组成。

3)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及县政府组成。涉及铁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铁路金华车务段为现场指挥部成员;涉及高速公路运输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增加事发地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相关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订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四)乡级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协助周边乡镇(街道)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县单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县级专业救援骨干队伍和县级社会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县应急领导机构平时按照《浦江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视情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六)环境应急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建浦江县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专家组职责:为浦江县中长期生态环境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技术进展等提供意见建议;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根据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咨询方案。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

(一)应急准备措施

1.监测

要充分利用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10”社会应急联动、“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务热线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公共事业等单位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对本县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2.监控

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化工园区、电镀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企业。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负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报告。全县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方式为“110”“12369”“12345”等公共热线。

2)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公安局负责。

4)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水利局、县建设局等单位负责。

3.预防

1)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测、监控,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建立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公开机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落实有效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监测数据,通过数据模型计算风险等级,形成风险等级图,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提供主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每年年底前要研判和预测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配备应急管理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建立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日志制和重大风险隐患报告制,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底线措施,全面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完善重点区域、工业园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针对不同环境风险等级评估结果提出相应预防要求、举措,加快开展全县所有电镀产业集聚区等敏感区域环境安全风险多级防控体系建设。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环境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需要,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环境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和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问题,防止事态扩大;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治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5)加强社会治理。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对重大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环境风险各项工作,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预警分级指标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级、级、级、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县政府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1.红色(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2.橙色(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市域环境污染的;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

3.黄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县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库)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4.蓝色(级)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政府应组织相关单位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三)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响应级别按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实施。

2.预警发布渠道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综合运用各类传播渠道,发挥基层网格作用,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预警信息通过应急主管部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鸣锣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县级预警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发布:

1)通过县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络,以文件传真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县政府发布预警消息。

2)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移动客户端等发布预警消息。

3)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头条号、短信等媒体发布预警消息。

4)由县经济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发送预警短信。

3.预警发布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县政府(或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县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发布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蓝色(级)和黄色(级)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局长签发,并向县政府报告;橙色(级)预警由县政府分管秘书长签发,并向市政府报告;红色(级)预警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并向市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四)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发布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4)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7)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8)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10)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11)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12)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五)预警解除程序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发布调整结果。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责任单位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视情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先期展开处置,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10”社会应急联动、“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县委县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县委县政府。应在1小时内初报事件的有关情况,2小时内书面续报基本情况,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初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近、相邻行政区域的,由县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及时通报相近、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信息报告内容

1)初报。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和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信息报告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续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4.信息报告流程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第一时间电话告知县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政府在发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2)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级)或者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级)或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接报后,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应当按照重大(级)或者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6)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县委、县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1)事发单位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出现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时及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县政府指令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污染源特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危害扩大。

3)县政府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县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县级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和特别重大(级)。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事发地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如国家、省、市启动或成立国家、省、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县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跨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规定启动相关地市之间应急联动机制。需要国家、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或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1.级响应

发生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县级级响应,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报请市生态环境局或市政府派出工作组给予支持。

2)协调调度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级响应

发生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市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县级级应急响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市政府。

在实施县级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相关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与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级响应

发生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级响应由省生态环境厅或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省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县级级应急响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市政府。

在实施县级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按照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级响应由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立即启动县级级应急响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报市政府。

在实施县级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

2)按照省政府、生态环境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示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现场指挥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响应措施。

(五)响应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3.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重点保护对象等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扩散速度、范围、趋势分析,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物资哄抢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原则上不超过4小时,并对舆论高度关注的信息进行持续动态发布。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连续召开。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要求,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会同武警部队等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应急扩大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环境突发环境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政府报告,请求省、市预案响应和省、市有关方面支援。

扩大应急时,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七)应急终止

1.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2.响应终止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县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提供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相关部门、受突发事件影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恢复环境秩序。根据实际需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和司法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原则,鼓励各公益类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二)调查与评估

1.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及时对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一般(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组织实施。较大(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县政府组织实施。特别重大(级)、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我县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根据环境应急过程记录、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总结报告、现场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客观、公正、全面、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并编写事件调查处理报告。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2.损害评估

1)对于初步认定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负责按照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解决。

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就环境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等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三)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属地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经济商务、综合执法、建设、水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受灾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市、省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市、省政府提出请求。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县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二)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承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生态环境专业机构、公民等社会力量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三)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县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负责建设县级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中心,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负责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动态管理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五)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县公安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部门应尽快牵头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六)治安维护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措施,控制事态,保证社会秩序正常。

(七)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联络畅通。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八)科技支撑

县应急管理、大数据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建立与乡镇(街道开发区基层治理四平台互联互通的,集风险预警、数据分析、风险防控、救援调度和绩效评估为一体的县综合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市综合应急管理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建立完善的市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按照数字应急建设标准,加快推进自然灾害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平台。利用物联网、卫星遥感、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推广风险防控五色图、应急管理安全码应用。

(九)气象服务保障

县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县气象局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信息。

(十)跨界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跨界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跨界救援活动,开展县(市、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考核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二)应急预案演练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负责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和部署,每2年至少组织1次全县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环境风险企业要对环境应急演练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等。

(三)宣教培训

1.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2.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要通过定期编发应急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护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培训。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制订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四)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处理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在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浦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浦政办发〔202076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3.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4.应急响应流程图

      5.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其他认定为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其他认定为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其他认定为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建设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纳入全县应急平台体系;

3)及时确定一般(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和指挥有关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4)负责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联系驻浦部队增援事宜;

5)指挥、协调或协助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6)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的重要事项;

7)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浦江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特殊情况下为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局长

    员: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分管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广旅体局、县国资办、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县供电公司、县汽运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铁路金华车务段主要负责人。

3.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组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和危害,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向县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指导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落实;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及临时安置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和舆情引导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管工作。

4)县发改局:负责监测分析应急期间市场商品价格,参与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牵头统筹协调灾后重建的重要事项,提出灾后重建总体安排;负责将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协调事发地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生产供应;掌握商贸流通企业损毁情况,协助相关企业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措施,指导恢复事发地市场供应和商贸企业生产自救;负责监测分析应急期间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负责救灾物资调出供应。

6县公安局: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交通管制等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交通管制;参与高速公路等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负责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危险物品管理;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7)县民政局:指导经应急管理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救助工作;规范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

8)县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9)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协助做好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进行规范奖励的指导工作。

10)县建设局:参与由市政设施建设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工作;协助做好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11)县交通局:参与港口突发环境事件、交通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运送以及危险货物转移;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交通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12)县水务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和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提供水体污染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监测、损害评估;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修复;配合做好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

1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事件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应急救护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时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及时为基层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16)县市场监管局:参与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市场秩序;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协调市政设施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18)县文广旅体局: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督促广播电视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广播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19)县国资办:负责协调可能涉及所监管企业利益的相关事宜;指导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20)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件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实时气象探测数据和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造成影响区域的短临、短期天气预报;分析气象条件对现场污染扩散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21)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开展事故现场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及时冷却、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局部洗消工作;提供临时应急用水;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2县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承担应急区域供电故障抢修任务。

23县汽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公路运输。

24)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的应急通信保障。

25)铁路金华车务段:负责协调区域内列车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2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安排好食宿,稳定好情绪;提供必要的应急物资;组织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牵头做好事后赔偿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单位)应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如遇预案未明确职责归属的工作事项,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实际需要临时指派确定。


附件3

 

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牵头,县经济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国资办、县消防救援大队、铁路金华车务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2.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国资办、县供电公司、县汽运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铁路金华车务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伤害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县经济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广旅体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接待、管理赴现场媒体记者,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把握全市舆论导向,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文广旅体局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配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调查评估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受影响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以上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处置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进行临时调整。


附件4

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5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1.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应急物资库信息表

序号

物资名称

品牌及型号

数量

1

活性炭

2-6 nm颗粒状,碘值600,椰壳

3

2

片碱

98式片碱

3

3

吸油棉

FLCAP301 500*400*3 nm

900

4

围油栏

WGV600 H600MM

200

5

石灰

生石灰

5

6

麻袋

40*60

100

7

化油剂

20 kg/

22

8

聚丙烯酰胺

412vs分子量800万以上,离子度40

1

储存仓库地址:浦江三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市浦江县万湖一路7号)

 

2.浦江县重点联系企业应急物资库信息表

序号

单位

联系人

名称

储备量

主要功能

1

浙江浦江信得利有限公司

金钊

13758919454

石英砂

2

污染源切断

2

石灰

30

污染源降解

3

应急泵

1

污染源收集

4

活性炭

1

污染源降解

5

防毒面具

10

安全防护

6

防护服

10

安全防护

7

检测仪

2

安全防护

8

浦江县三江龙金属表面处理厂

潘春安

13600696800

石灰

5

污染源降解

9

片碱

8

污染源降解

10

沙土

20

污染源切断

11

防毒口罩

28

安全防护

12

防化手套

100

安全防护

13

浦江县三阳工贸有限公司

周敏

15257920777

堵漏王

0.3

污染源切断

14

潜水泵

5

污染源收集

15

硫酸

1

污染物降解

16

石灰

5

污染物降解

17

防护服

2

安全防护

18

防毒面具

10

安全防护

19

空气呼吸器

2

安全防护

20

絮凝剂

2

污染物降解

21

浙江天晨胶业有限公司

周光伟

15088251970

堵漏木楔

20

污染源切断

22

应急用砂

6

污染源切断

23

吸附毛毯

70

污染物收集

24

防爆泵

5

污染物收集

25

空气呼吸器

3

安全防护

26

轻型防护服

8

安全防护

27

防烟防毒口罩

1

安全防护

28

猪鼻子防毒口罩

20

安全防护

29

安全帽

100

安全防护

30

防滑雨靴

20

安全防护

31

浙江亿顺电导体有限公司

李美

15867962794

沙袋

2

污染源切断

32

堵漏王

5

污染源切断

33

生石灰

1

污染物降解

34

手套

100

安全防护

35

雨鞋

6

安全防护

36

安全带

2

安全防护

37

空气呼吸器

2

安全防护

38

防毒面具

3

安全防护

39

防尘面具

3

安全防护

40

恒昌集团

王鸣华

15258965595

砂石

5

污染源切断

41

石灰

5

污染物降解

42

聚合氯化铝

30

污染物降解

43

聚丙烯酰胺

0.8

污染物降解

44

化学防化服

2

安全防护

45

防毒防氨面具

2

安全防护

46

防护头盔

1

安全防护

47

手套套鞋

10

安全防护

48

手持式臭氧浓度检测仪

1

安全防护

49

手持式氧气浓度检测仪

1

安全防护

50

便携式臭氧浓度检测仪

1

安全防护

51

便携式氧气浓度检测仪

1

安全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