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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百年人物系列(77)张咸宜
发布日期:2023-06-15 14:39 浏览次数:579

张咸宜(1903~1951) 原名文采,字锦城。七里黄塘顶村人,住杭州市广福路36 号。生于1903年11月4日(清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六日)。东明高小、黄埔陆军军官学校第三期、中央陆军军官学校高级教育班第一期毕业,庐山暑期训练团第二期、第三战区将校团将官班第一期结业。1926年1月起,历任黄埔陆军军官学校入伍生第一团第一营第二连排长、第三连连长、第一军第一师第二团第一连连长、第二营营长、国民政府警卫团团附、第六师第三十一团营长、第三十团团附、第八十八师第五二七团团附、浙江省保安处第四团团附、第五十八师第一旅副旅长、浙江省保安团第一团团长、浙江省保安第一纵队指挥部上校参谋主任等职。

抗战爆发后,历任浙江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保安副司令、浙江省国民抗敌自卫团第四总队总队长、浙江全省防空指挥部参谋长、浙江全省防空司令部副司令。1945 年9月6日授陆军少将衔。1945年10 月任浙江省政府防空处处长。1946 年3 月兼任首都防空司令部第二区防空支部副司令。1947年9月与方青儒、石有纪、吴醒耶、虞梦韶在浦江区域竞选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张咸宜得票最多,而国民党中央却圈定方青儒当选。张不服,赴南京国民政府请愿,在中山陵"哭灵",轰动一时。1948 年3 月,当局始将其补入当选名单。

1949 年 4月,杭州解放前夕,被委以"民主联军苏浙闽皖边区第一军"军长,5 月人民解放军进城,张咸宜向人民政府登记自首,此后闲居杭州寓所。1950年11月被捕。1951年9月15 日以匪特罪被处决。1986 年以来,张咸宜妻史锦华以"张咸宜系起义投诚人员"为由,提出申诉。1996 年 3 月 22 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对张咸宜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终审判决。


选自《浦江百年人物》(张解民 江东放 编著)


信息来源:县地方志编纂室(数字档案备份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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