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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1-10 14:06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本事项是指统筹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社会保险参保信息。

服务对象:自然人

二、国家法律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 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5号)

四、市级法律依据

五、县级规定

六、主管部门名称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实施或牵头(科)室名称

浦江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八、受理条件

已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线上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办理

线下办理地点: 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一楼社保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①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进行线上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②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1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和审核工作;

③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出予以变更的决定,通过现场或者电话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变更结果,并在业务系统内登记。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四、审批结果名称

十五、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六、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9-84182903、0579-84182632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9-84183217、0579-88900000、12345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十八、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浦江县政务服务中心(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68号)一楼社保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8:30——16:30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