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3-14
关于开展浦江县2025年补贴商品有机肥
供应企业备案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用量,提高肥料利用率,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和农产品品质,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我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应实行备案制,请有意向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3月21日前将相关备案材料案(一年一备案)邮寄或交至浦江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张圆圆,联系电话:84104323。具体要求如下:
1.供应企业要求
供肥企业的有机肥原料来源于浙江省内、产品符合商品有机肥 (NY/T 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GB18877-2009)等商品有机肥标准。(其中商品有机肥(NY/T 525-2021)为颗粒状有机肥)必须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到购肥农户。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经浦江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配送到户。供肥时做好销售台帐记录,向农户免费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良好的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农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做好质量控制,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
2.所需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浦江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表》;
2、营业执照;
3、肥料登记证号;
4、原料来源证明;
5、CMA认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近6个月产品检测报告。(商品有机肥(NY525-2021),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GB18877-2009));
6、完整包装样品一份。
三、其他要求
因肥料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农业生产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供肥企业相应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肥企业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县补贴肥料供应并按规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一)供肥企业在实施过程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虚开发票的;
(二)一年内在各类监督抽查和供货产品抽查中,供肥企业累计出现2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或因产品质量不达标被投诉举报并核实的;
(三)供肥企业伙同购肥农户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附件1
浦江县补贴商品有机肥供肥企业备案表
生产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
肥料登记证号 | |||||
肥料种类 | □商品有机肥 (颗粒状) | □生物 有机肥 | □有机-无机复混肥 | ||
唯一备案价(元/吨) | |||||
产品质量参数 | |||||
浦江县代理点 | 联系方式 | ||||
本企业承诺保质保量定向、足额、及时供应补贴肥料产品,所供应肥料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将及时告知配送服务企业,每50吨至少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以备质量核查。本企业还承诺做好销售台账记录,向补贴对象提供施肥明白纸、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和销售服务,做好施肥技术指导,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对产品随机监督抽检,若发生质量纠纷时,以该样品的检测结果作为评判依据,若补贴肥料出现质量或肥害问题,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依法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产品质量参数:包含生产原料、产品形状、包装材料及规格、产品质量指标等。2.唯一备案价:即该产品在浦江县的唯一售价,包括生产、运输、保险、装卸费、验收、样品检测、零售点合理中转费用、发票(含税金)、配送服务费(15元/吨)等所有可能产生费用。